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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新城熱力有限公司 工作計劃管理辦法(暫行)
發布時間:
2019-04-10 01:39
來源:
暫無數據
臨沂市新城熱力有限公司
工作計劃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各項經營活動有序、有效開展,切實提高各部門工作效率,規范工作計劃的格式和內容,強化目標責任和執行力度,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現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管理是指以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目標為主線,各部門對當前主要工作進行逐級任務分解,采取計劃制訂、組織實施、檢查考核、總結改善等步驟循環提升的閉環管理方式。
第三條 堅持計劃制訂與考核并重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作計劃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計劃、月度工作計劃及專項(專題)工作計劃等。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部門和員工。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企業管理部是公司工作計劃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一)督促各部門編制年度、月度及專項(專題)工作計劃,匯總整理后上報公司領導審核簽批。
(二)跟進各部門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對完成進度與完成效果進行評價和考核。
(三)編制公司重點工作計劃并落實完成情況,與城開公司督導考核辦公室保持工作計劃的銜接。
第七條 其他部門具體職責包括:
(一)編制、審核、上報本部門工作計劃及完成情況。
(二)指導和落實公司重點工作計劃及本部門工作計劃的推進、實施,并對完成進度與完成效果直接負責。
(三)提出需要公司或其它部門配合工作的要求。
(四)與企業管理部保持工作計劃的銜接。
第三章 計劃的編制與審核
第八條 工作計劃的要素包括工作內容、完成時間、責任人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工作內容。根據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目標,各種會議決定、上級領導部署要求,在計劃時間段內由本部門負責實施或完成的工作事項。工作內容的事項描述要具體化、明確化,不得含糊其辭。
第十條 完成時間。每項工作要求有明確的完成時間,且必須與公司研究確定的工作節點一致,不允許人為拖后。跨月工作應注明該項工作各階段的計劃完成日期,并設定本月底需達成的目標。
第十一條 責任人。必須明確各項工作的責任主體(部門或個人),并盡可能明確到班組、片區或個人。如跨部門的工作,則需注明負責組織協調的責任主體。
第十二條 各部門年度計劃中的重點工作應在月度計劃中體現,避免造成工作偏差。
第十三條 各部門在編制月度計劃時,必須對上月工作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在進行中的工作需說明完成進度,未按時完成的工作須說明原因及預計完成時間,并繼續列入下期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計劃編制時間與審批程序:
(一)年度工作計劃(含年度工作完成情況)編制時間為每年12月1日-12月20日。各部門應根據公司發展規劃、經營方針、目標及部門職責擬訂年度工作計劃,由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企業管理部匯總整理。匯總整理的年度工作計劃經公司辦公會研究批準后公布實施。
(二)月度工作計劃(含月度工作完成情況)編制時間為每月21日-25日。各部門月度工作計劃由分管領導審核后報企業管理部匯總整理。匯總整理的月度工作計劃經企業管理部分管領導、總經理、董事長審核批準后公布實施。
(三)專項(專題)工作計劃編制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確定。承辦部門完成工作計劃報批后向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四章 計劃的跟進實施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保證和維護工作計劃的科學性、嚴肅性,應嚴格按照工作計劃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工作計劃實施的領導者和具體組織者,通過分解工作計劃,及時向直接下屬下達任務,提出工作目標和要求。同時對于本部門重點工作予以跟進、協調和監控。
第十七條 對照各部門工作計劃的節點要求,企業管理部要及時跟進和檢查工作計劃實施的進度、效果,發現問題現場督辦、糾偏。
第十八條 在重點工作關鍵節點既定完成時間之前,各分管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提醒相關責任人,對預計將出現進度延遲或效果打折的工作,要及時提出預警。
第五章 計劃的變更調整
第十九條 由于公司年度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目標發生重大調整的,經辦公會研究批準后相關部門原定的年度計劃對應部分可予以調整。
第二十條 月度工作計劃因客觀原因或條件發生變化(如自然災害、意外突發事件等)而不能按時完成的,相關部門應在計劃到期前3日內填寫工作計劃調整申請單,注明調整原因等,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報送企業管理部,企業管理部將按照調整后內容繼續跟進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專項(專題)工作計劃因客觀原因或條件發生變化而不能按時完成的,可參照年度計劃或月度計劃的變更程序予以調整,但不得影響公司運營工作的開展,年度既定目標或上級部署要求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未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或分管領導未批準而擅自調整的工作計劃,視作未完成項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連續兩次延期按未完成項進行考核。
第六章 計劃考核及評分規則
第二十四條 企業管理部于每月10日前召開考核會,對各部門提報的工作計劃進行考核評分,并計入管理臺賬。主要考評工作計劃編制質量、報送時間、計劃完成率和完成質量。詳見下表:
|
考評項目 |
分數 |
評分細則 |
|
編制質量 |
10分 |
1、格式每處不符合扣1分;
2、內容不完整(年度計劃中階段性重點工作及辦公會、專題會交辦的重要工作未涵蓋)每處扣2分;
3、計劃無故調整,每處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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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時間
|
10分 |
1、按時提報不扣分;
2、遲交1天扣1分;
3、遲交2天扣3分;
4、遲交3-5天扣5分;
5、遲交5天以上,該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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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完成率
|
40分 |
1、完成率100%,該項額外加5分;
2、完成率75%(含75%)以上,不扣分;
3、完成率低于75%,每降低5%扣2分;降低部分不足5%,按5%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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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 完成 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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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分 |
1、因工作延誤影響公司或其他部門工作開展,視影響輕重每次扣5-10分;
2、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損失輕重每次扣10-20分;
3、重復出現的問題,視影響輕重每次扣5-10分。 |
注:①考評采用百分制,總分100分,各項目匯總得分即為該部門當月月度綜合考核評分。
②所有評分項目均扣減后計正分,每項分數全部扣減完成后不再扣減。
③計劃完成率=完成的工作項數÷總工作項數
第二十五條 經公司研究決定延遲的工作事項以及客觀原因或條件發生變化而不能按時完成的工作,在考核計劃完成率時可據實剔除。
第二十六條 嚴禁部門或崗位之間推卸責任。因內部流程的上游、配合部門或崗位未完成導致工作計劃未完成的,主責部門或崗位承擔70%的責任,配合部門或崗位承擔30%的責任,分別納入相應部門的計劃完成率中。
第七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七條 工作計劃的考評結果直接納入各部門及員工的績效考核中。
第二十八條 工作計劃的考評結果作為推選年度先進集體和優秀員工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